(一) 议事原则
1、党委会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,向全体党员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。
2、坚持重大问题召开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,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与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
3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,与会人员要增强全局意识、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,在搞好调查研究,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,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,积极审慎地决策有关重大问题。
4、党委会议必须有党委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(讨论干部问题必须2/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)。决策重大问题要认真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。
5、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议,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、新问题,可在党委会议内部提出讨论,在没有重新做出决议前,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相悖的行动。
6、党委会议召开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。如遇有上级紧急交办的工作,书记、副书记在沟通情况后可暂时做出决定,但要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补充决定。
7、党委会议列席人员要根据会议议题确定,但应尽量减少其他人员,以便委员充分开展讨论。当讨论的问题与党委个别成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,其本人要回避。
(二) 议事范围
1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决定、决议和指定的具体措施。
2、讨论制定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方面的年度计划,近中期发展规划和长远建议的设想及发展目标。
3、讨论研究有关加强党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4、讨论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5、讨论决定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向有关部门推荐干部人选。
6、讨论决定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7、讨论召开本级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,研究指定贯彻本级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。
8、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的事项。
(三) 议事程序
1、确定议题。议题的确定有三种形式:一是党委成员提出由书记审定;二是由党委组织委员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,提出需要党委讨论的事项,再经书记审定;三是党委书记根据工作情况直接提出。
2、会议要讨论的问题的材料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准备。讨论材料一般在会前发给与会人员,以便做好准备。
3、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,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4、充分发挥民主,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。
5、对讨论的问题进行民主表决。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、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,少数服从多数。书记和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。表决后,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。
6、每次党委会议均要认真做好记录。会后,党委书记(或主持人)要审阅签字。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决定,宜于公布的,经党委批准,由书记签发。
7、党委会议结束后,及时将决定的事项转告有关部门,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。对决定的重要事项,在规定落实时间到期后,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会议汇报。